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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柞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柞水縣河道采砂許可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訪問量: 發(fā)布日期:2019-01-09

      各鎮(zhèn)人民政府,乾佑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yè)機構:

      《柞水縣河道采砂許可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柞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柞水縣河道采砂許可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確保砂石資源合理有序開發(fā)利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實施的采運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動。

      第三條  本縣境內河道采砂依據縣政府批準的《河道采砂規(guī)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禁止一切河道采砂行為。

      第四條  鼓勵國有企業(yè)參與河道采砂經營活動,實行統一管理、規(guī)范化生產、標準化經營,申請河道采砂企業(yè)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和固定的辦公場所,且具有砂石采運、加工、銷售等經營范圍;

      (二)在河道管理范圍以外有合法的砂石料加工、堆放場地和生產運輸道路、封閉式專業(yè)運輸車輛;

      (三)企業(yè)經營狀況信用良好,近兩年納稅信用等級B級以上;

      (四)企業(yè)及企業(yè)法人近兩年無非法采砂記錄;

      第五條  申請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企業(yè),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提交復印件時,需驗原件,下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授權委托書或受委托人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采砂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與第三者達成的協議或者有關文件;

      (四)企業(yè)近三年資產負債表;

      (五)審批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采砂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名稱、企業(yè)代碼、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

      (二)開采時間、開采深度和作業(yè)方式;

      (三)采砂性質和種類、采砂地點和范圍、年開采總量等;

      (四)砂石堆放地點和廢棄料處理方案;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采砂申請書采用格式文本,采砂申請人可以到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取采砂申請書,采砂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同一標段采砂權申請企業(yè)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采取依法許可的形式取得采砂權,符合條件的申請企業(yè)達到兩家以上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成立采砂企業(yè)評估委員會,形成評估報告擇優(yōu)許可一家。

      第九條  河道采砂許可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縣公安、財政、國資委、國土、環(huán)保、市監(jiān)、稅務、交通、安監(jiān)等相關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配合。

      第十條  通過許可方式擬取得河道采砂許可權的企業(yè)憑下列資料辦理采砂許可證或者許可審批文件:

      (一)河道清障保證金繳納證明;

      (二)《河道采砂權許可開采合同》;

      (三)國土部門認定的砂石加工、堆放場地用地合法性審查材料;

      (四)環(huán)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huán)評許可文件。

      第十一條  采砂許可證實行一個許可標段一證,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原則不得超過一年,采砂許可證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不服從管理違法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一經發(fā)現,立即吊銷采砂許可證。

      第十二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累計采砂量達到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采砂總量時,審批機關應當注銷采砂許可證,終止一切采砂活動,并發(fā)布公告。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