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范某某
被申請人:柞水縣公安局
第三人:姜某某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柞水縣公安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柞公(X)XXX字〔2022〕XX號)不服提出的復議申請,本機關(guān)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復議期間,因申請人與第三人姜某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遂于2023年3月16日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終止。
柞水縣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文稿編輯:司法專審
申請人:范某某
被申請人:柞水縣公安局
第三人:姜某某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柞水縣公安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柞公(X)XXX字〔2022〕XX號)不服提出的復議申請,本機關(guān)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復議期間,因申請人與第三人姜某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遂于2023年3月16日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終止。
柞水縣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文稿編輯:司法專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