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接待來訪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保持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lián)系根據(jù)高檢院((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guī)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檢察長(指檢察長、副檢察長、紀檢組長等院黨組成員)接待堅持定期和預約相結合方式。
第三條: 檢察長接待日、接待時間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檢察長接待日、如遇接待人不能接待時,接待員負責向來訪者說明,如有特殊情況,可預約接待。
第五條: 檢察長在接待來訪和處理來信時,發(fā)現(xiàn)重大、緊急案件線索,應當立即批辦或安排相關處室迅速辦理,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轉送的信訪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如情況復雜逾期不能辦結的報經分管檢察長批準后,可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六條: 檢察長接待來訪,一般在控告舉報接待室進行,由接待員負責組織并做好記錄,視來訪需要,可相邀有關處室負責人或案件承辦人共同參加接待。
第七條: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轉送本院有關部門辦理的信訪材料,應當每月清理一次,對即將到期的應當發(fā)催辦函進行催辦,超過一個月未辦結的,應當報分管檢察長并向有關部門負責人通報。
文稿編輯:司法專審